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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承重结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以及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二)原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验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和社区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其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一般应当在20日内、复杂项目应当在30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对被鉴定房屋需要进行跟踪监测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损坏状况和各种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八条 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术语,并提出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鉴定委托人收取有关鉴定费、检测费。
  第二十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园林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