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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
***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事实,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量刑时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邻里矛盾引发的犯罪这一事实,依法对**从轻处罚,理由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等其他人之间是互殴行为,并不是被告人对被害人单方面实施伤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对其受伤具有过错。
过错一:被害人等人在未经被告人等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占用被告人及亲属的责任田修路,且该纠纷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被害人**与被告人叔叔**发生冲突时将重病的**推到在地是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被害人不仅没有采取积极行为化解邻里矛盾,而且被害人的一些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发生邻里纠纷后,理应互相谅解,积极赔偿,化解矛盾。在该冲突中,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
过错二:被害人**、**、**、**等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有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告人头部明显三处伤痕,经鉴定被告人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从被告人的亲笔供词以及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先动手且多人动手,被告头部明显三处伤痕,证明双方是互殴行为,且双方实力不均等的,被害人一方多人,被告人仅为一人。被害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同时也证实本案实质上是一种互殴行为。
鉴于被害人具有以上两个过错,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以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是邻居,发生矛盾也是因为一时激动,且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不大,属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害人侵权在前且对被告人的叔叔有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的情况下,一时情绪激动才导致了犯罪的发生,是一种偶发的行为,应该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