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修订版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
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
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
业务档案和会计帐薄,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
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地方性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
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
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
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
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
筑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
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
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
关资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
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