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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关于网络主播打赏与赠与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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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网络主播打赏与赠与的法律分析
最近关于网络当红主播冯提莫的一则新闻再度引起热议,那就是镇江某 企业会计人员挪用***900余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女主播,其中向在冯提 莫所在的平台购买礼品和打赏高达160余万元。后该被告被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7关于网络主播打赏与赠与的法律分析
最近关于网络当红主播冯提莫的一则新闻再度引起热议,那就是镇江某 企业会计人员挪用***900余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女主播,其中向在冯提 莫所在的平台购买礼品和打赏高达160余万元。后该被告被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7年,并处罚没财产,但其挪用款项已经挥霍一空,没有可以罚 没财产;企业的损失也无从弥补,遂向名气最大的冯提莫喊话要求其归 还打赏款项。
据称,冯提莫在事件爆出后也屡次表示要归还款项,但迟迟没有具体行 动。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从法律的角度,冯提莫是否有义务 归还这些打赏?现行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基本理论分析
近年来网络直播大行其道,各式主播通过网络直播收割粉丝的案例屡见 不鲜,冯提莫盖因名气太大,引起的关注度较高。就粉丝向网络直播打 赏引起的纠纷大致分为几类:
第一种、消费型。这是最普遍的一种,以冯提莫涉及的这类案件为代表,
粉丝通过平台充值购买各种虚拟礼物打赏给网络主播,主播与平台之间 根据协议对收益进行分配。这其中又会出现以个人和家庭财产购买虚拟 礼物打赏和以违法犯罪所得购买虚拟财产的区分;从消费主体角度又分 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含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发生的消费。
就消费型打赏是否可以主张退还根据不同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不 同的审判观点。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进行的消费型打赏, 由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便其打赏明显超过个人理性消费限度 或者出分了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如果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无效 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所使用财产并非个人或家庭合法财产,而是以违法犯 罪所得进行网络消费和打赏,那么是否会因为其使用的资金或财产来源 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平台或主播本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共同承担损失 呢? 从法律上分析,这种消费型打赏模式下粉丝是直播平台的客户和消费 者,主播则是平台的合作方或雇员;粉丝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的方式 是为服务的消费,粉丝是直播平台的消费者,其与平台建立的是合同关 系,只要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要否定合同效力返
还已经支付的消费款项存在不小的障碍。
如果其消费使用的的是违法所得甚至犯罪所得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并导 致应予返还的后果呢?
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角度看,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年人,另一方是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公司制企业,该等消费合同 在内容上也没有违法违规而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因此不存在导致合同 不能成立或者成立但无效的因素;而合同签订后,粉丝一方支付价款只 是履行合同的一个行为,因价款为一般物,非特定物,其来源本身不影 响其支付效力,接收一方也无义务对此予以审查;那么对于违法所得刑 法有规定可以予以没收或返还受害人,那么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还可以 没收或返还受害人?在此交易中接收一方并无审查其款项来源正当与 否的义务,也无从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因货币为种类物,如果需要交易 中双方需要对其权属加以证明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