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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1017848967 2022/5/2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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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为读者提供文献借阅服务,读者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正常秩序。
第二条 读者凭个人有效证件入馆,须服从值班人员依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借阅证包括信和本人身份证的校外读者,经同意可入室参观或阅览,但不能外借书刊。
第四章 电子阅览室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阅览室主要是为本校读者利用馆藏电子资源而设立。
第十九条 读者凭借阅证登录上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搬移各种设备,插、拔电源和信号线,删除、改动机内所配软件、系统设置和口令,下载和安装软件等。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照计算机操作规程,文明用机。如需帮助,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五章 读者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转借、冒名使用借阅证者,处理办法如下:
(一)转借和使用他人借阅证者,双方均作停借15天处理。   
(二)将借阅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者,对持证者作停借30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盗用他人借阅证,或持已挂失的借阅证借阅书刊,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拿走书刊,按偷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经发现偷窃行为,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扣留借阅证,追回被盗物品。无法追回的,须交纳被盗物品价值3倍的赔偿金。偷窃者须做出书面检查。图书馆将对偷窃者予以停借2个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借阅超期者,须按相关规定交纳超期占用费方可继续借书。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应在开学后10天内归还,否则超期日期从开学第一天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所借书刊批注、涂画、污损、拆装等,如不影响内容完整,令其修复。不能复原,令其购回相同书刊,或按原价50%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丢失或影响书刊内容完整性的严重损毁,处理如下:
(一)令其购回相同图书,或经本馆同意购回与原书内容相近的新书。
(二)无法购回原书,按下列规定交付损失赔偿金:普通书刊,根据馆藏复本量,一般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中外文工具书按原价4倍赔偿;内容相同的连续性套书中的一册按全套图书价格赔偿。中外文期刊单期按全年订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2倍赔偿。
第二十八条 损坏本馆仪器设备者须承担维修费用,无法维修的则须在协商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与原物品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或经本馆同意的设备,否则按原价的2倍赔偿。
第六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以及维护网络安全等。
(一)严禁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二)馆内配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请勿随意移动或挪作它用。
(三)请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四)如遇突发情况,请根据馆内安全指引标识和广播提示,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撤离。
(五)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规章,严禁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运行安全以及发布、阅读或下载不健康信息等不良行为。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读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和室内安静,共建文明环境。
(一)请勿擅自改动室内陈设,搬动或损坏桌椅。
(二)请勿在墙面或桌面涂写、刻画。
(三)请勿随地吐痰,乱扔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