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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5/30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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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xx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现财政专项资金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向中央、省、市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申报方案,申报的项目应坚持整合优先用于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社会事业,尽可能整合后普惠安排。结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优先申报应由县级安排的重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争取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方便整合的原则申报。需经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择优申报,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会商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上报。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用款计划严格按进度及时、足额予以拨付。中央、省、市的专项资金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政策与全县中心工作需要会同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提出资金整合和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参与监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发改部门安排的中央、省、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由县发改部门或县发改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县发改部门报送工程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依法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资产交付和手续。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对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的专项资金,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的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支出,不得套取、挪用、截留。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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