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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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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2/5/3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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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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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护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检测,并保证功能使用正常。
第七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等行政许可,按规定配备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证件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经营。
鼓励信誉好、实力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施标准化、规范化运营服务,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并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方案。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通过信息传播媒介及时告知用户,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和用户服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自有气瓶购销、定期检验、储存瓶库、回收处置等使用周期全环节管理体系,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气瓶。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灌装,并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做好充装检漏、检重、检压、记录、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粘贴等安全工作,对气瓶的充装安全和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在城镇范围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经营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置供应站(换瓶点),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充装站和供应站(换瓶点)应当使用自有产权气瓶。
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其车型、规格装卸条件等应当符合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要求,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服务规范,督促企业按规范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识,明确配送服务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履行用气安全宣传责任,发现不当使用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指导用户立即整改,用户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及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新申请的燃气用户,应当严格核实用气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行配送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统一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