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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oc

上传人:相惜 2022/6/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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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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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根本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由于这两种罪都属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某些吸收手段及吸收资金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比方都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诺给付利息或回报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这两罪混淆。
1、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违法占有公众存款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不需要具备这一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具有私自占有集资款行为的,即使看似没有使用而实质却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也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资金成心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集资时使用了诈骗方法,私自占有公众集资款,并且数额到达较大以上的,那么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
2、这两种罪所要求的吸纳存款对象有所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存款对象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所谓不特定对象一般是指是指不确定、不熟悉的存款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集资诈骗罪对吸收资金的对象没有特别要求,无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特定亲朋好友吸收资金的,只要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的,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的论处。
3、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必须构成要件,如果没有使用这一方法,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对是否使用了诈骗手段不作具体要求,即无论行为主体是否使用了这一手段,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成心,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以该罪论处。如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多以“境外知名公司的投资工程为幌子出售虚假金融产品,利用民众对金融行业的模糊认识进展虚假投资宣传〞,这类非法集资案虽然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并不影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也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变相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后者那么表现为违法国家规定,成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表达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如果具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并且到达法律规定追诉标准的,一般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分;虽然具有吸收资金的情形,但不具备上述具体标准,却符合非法经营罪条件的,一般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比方湖北省武汉市“李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纳客户的资金从事黄金期货、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虽然非法吸纳客户资金高达100余万元,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