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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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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1 2022/6/12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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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制单位: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核:


教授
博导

定:

志文
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


注册规划师
编制人员:


注册规划师
X
X
X
0
X
X
20
危险品仓库
X
X
X
X
X
X
21
社会停车场、库
X
X
0
V
X
0
22
加油站
X
X
0
V
X
X
23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X
X
X
V
X
X
24
客、货运公司站场
X
X
X
V
X
X
25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X
X
X
0
X
X
26
污水处理厂
X
27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X
X
X
V
X
0
注:丿为可兼容;X表示不兼容,0为有条件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1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条成片开发改造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第十一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二条对于中学、小学、医院、幼托、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满足自身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每提供1平方米的底层有效空间面积,。每减少1平方米的基底面积,允许增加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三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4米的,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14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2.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且最小值为20米。
第十七条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于小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且最小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第十九条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