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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jjg0025 2017/5/15 文件大小:9.1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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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对策探讨「内容提要」行业不正之风盛行和部门利益法规化近年来日趋严重。本文列举了地方立法中乱设机构、乱设收费和罚款等六个方面部门利益膨胀的具体表现, 分析了这种现象对法制统一、改革深化和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危害, 探讨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三方面成因, 并从制度建设、完善立法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制度建设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是指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两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有时也引伸指制定这类法规的活动。部门利益则是指政府各部门独立于政府本身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特殊集团利益或行业利益。本文拟首先列举地方 2 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种种表现, 并分析其危害, 然后探讨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主要原因与主客观条件, 最后就部门利益在地方立法中膨胀势头的遏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一、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膨胀的主要表现与危害理想化地来看,政府各部门作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府的一部分, 只应在与政府整体利益、尤其是与人民利益不相冲突的条件下, 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 如追求自身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便利, 较宽松的预算约束, 较大的管理权限和较高的权威, 较轻的责任约束, 等等。然而, 一旦政府部门追求与其行政职责无关的特殊利益, 或者对其前述行政利益的追求超过了合理界限, 即与政府整体利益或人民利益不再相一致, 这种追求就丧失了合法的基础和根据。在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财政体制未尽合理的条件下,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使政府部门具有过分追求部门不当利益的内在冲动; 而行业不正之风的盛行, 加之某些领导人认识上的偏差, 则常常使这种内在冲动转化为将部门利益法规化的主观努力。就笔者所见, 目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的膨胀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地方立法形式增设机构。如增设政府部门内的二 3 级处室, 增设下属事业单位, 或者给已有的部门内二级处室增加一块事业单位的牌子, 还有的甚至是给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挂上行政管理二级机构的牌子, 等等。这类作法, 其目的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外衣增强新设机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也方便在今后政府机构精简改革时保留编制、机构和人员。实际上,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部门的分工是比较明确和相对稳定的, 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 也完全不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规定。这样做,既降低了地方立法的重要性程度, 又会给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带来困难。 2、以地方立法向部门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授权。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一方面, 有些政府部门的确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效率,的确需要将一些行政执法权力或具体行政事务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来行使或办理, 但另一方面, 也有一些行政部门, 既想为自己的部门或行业多揽权利, 又不愿履行与这些权力相适应的义务和职责, 把一些琐碎的、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行政事务推给下属单位去办理, 并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这种行为合法化。 3、以地方立法设立收费。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乱收费的情况,《人民日报》报道称, 仅从 1997 年7 月发布《中 4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到 1998 年6 月底的一年间,除中央各部门宣布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 424项、涉及金额 262 亿元以外, 省级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