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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试论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行为的法律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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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试论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行为的法律规范.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6/23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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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试论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行为的法律规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试论普通合伙人转让份额行为的法律规范
论文摘要 一般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存有法律漏洞。合伙企业法中对商事合伙有明确规定,既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因此可以类推运用方式对一般合伙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可否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类推适用首先系探求某项法律规定的规范目的,其次则在推断是否基于同一法律理由,依同等原则类推及于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事项。此项价值推断类似性一方面用于确定法律漏洞与立法政策爱护的界限,他方面并作为认定法律漏洞是否存在的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形,即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候,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与向其他合伙人转让两种情形。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因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是否优先购买。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需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从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证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互信任性,而作出的强制规定,从反面上来讲,假如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须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话,那么势必会导致合伙人不信任的人进入合伙之中,这违反了合伙的本质。那么一般合伙与企业法规定的商事合伙就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事项是否应当是相类似?毋庸置疑是相类似。首先,一般合伙,虽然是民事合同一种,法律也没有将他们规定一种法律主体,并担当民事责任,但不能否认的是它仍旧应当是联合体的一种,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承认其为法律主体的身份,即对这种组织的身份予以否认,否认其与合伙组织有相类似的特性。其次合伙组织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是为了保证合伙组织的稳定和彼此的信任关系。那么一般合伙中是否也要保证合伙人的相互信任呢?当然须要,一般合伙与商事合伙唯一区分是,商事合伙进行了登记,进行了公示,其他人可以了解合伙人的状况,而一般合伙相对其他人来说是隐秘的,但是内部关系,一般合伙与商事合伙没有本质的区分。


  另外一般合伙是否与商事合伙对此问题作出不相同的处理是否,在价值推断上存有问题,即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合伙份额不须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那么,这会对导致一般合伙有什么后果?与商事合伙一样,其合伙人不信任的人会进入一般合伙之中,破坏了一般合伙,也破坏了一般合伙的本质。因此从法律的规范目的来看,相类似者,应作相同处理。对一般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在法律存有漏洞时候,可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即必需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当然这儿是法律构成要求的类推适用。假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另外约定的状况下,即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故应确认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