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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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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对学校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资 产捐赠等。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
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事项对本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 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 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 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七)事业单位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由具的同 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 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 基层政府组织由具的证明确认。 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 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
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由售、由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由售、由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
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由售、由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 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学校国有资产由售、由让、转让应当严 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
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由售、由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 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 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勺,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对该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学校申请由售、由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由售、由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 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事业单位证;
(五)由售、由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 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 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由售、由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 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 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第二十三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 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 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八)事业单位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 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C
第二十五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 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五)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
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
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 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