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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婚姻登记措施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2/6/28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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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婚姻登记措施实行细则

  广东省婚姻登记措施实行细则的具体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是XX收集的广东省婚姻登记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婚姻登记措施实行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婚姻法》(如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可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用于婚姻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费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十一条 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不会写字的,可委托她人代为填写,由本人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时须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尚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方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下同);
  (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外地居民,应持本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三)申请结婚当事人近期二寸两人合影相片或大一寸单人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三张。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军人驻军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所在部队开证明,可凭本地县、市、市辖区人民
  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拟定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措施》规定的申请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日期为结婚日期。对准予再婚登记的,应收回离婚证件,或在离婚证件的明显处注明何时何处和何人结婚,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因受单位或她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登记机关查实后可将状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状况”栏内,根据规定程序,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禁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结婚登记程序给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四字,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过去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目前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规定办理,发证填写补办登记的日期。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解决达到合同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状况属实,拟定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