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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登记措施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2/6/28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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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房屋登记措施实行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给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广东省房屋登记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房屋登记措施实行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发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和书,由受赠人、赠和人共同申请。
  (四)互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互换房屋合同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
  (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合同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合同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
  (六)机关机关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献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公司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献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她项权利登记。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和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获悉或应当懂得需要改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献,办理改正登记:
  (一)需改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需改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因扩建、翻建使房屋构造、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倒塌、拆除或她项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在获悉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明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三)她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她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按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半年。
  第十三条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她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献,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
  (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登记。
  (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
  (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解决完毕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