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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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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6/2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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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制造和保持干净、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章。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托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章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打算;
  (四)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五)监视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效劳活动;
  (六)监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七)审定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所提出的物业治理效劳打算;
  (八)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托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承受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商定担当。
  业主委员会应当帮助和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前,应当将以下事项向全体业主公布,承受业主的监视:
  (一)聘请物业治理企业的方式;
  (二)拟聘请的物业治理企业根本状况;
  (三)拟订立的物业治理效劳合同草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治理效劳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报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订立业主公约,作为物业使用、修理和共同事务治理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的订立、修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经全部投票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公约报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公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状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打算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治理企业与效劳
  其次十一条 从事物业治理的企业必需持有设区的市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治理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物业治理效劳。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企业承受聘请从事物业治理效劳,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以下物业治理效劳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治理;
  (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治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治理效劳;
  (四)物业治理区域内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治理效劳;
  (五)物业治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帮助治理事项的效劳;
  (六)物业装饰装修治理效劳;
  (七)物业资料的治理;
  (八)物业治理效劳的费用及其收缴方式;
  (九)其他事项。
  其次十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治理效劳打算,实施物业治理效劳;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和方法、要求、留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三)常常对物业治理区域进展全面的巡察、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