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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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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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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假如干意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开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假如干意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开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效劳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第三条 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方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方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效劳场地〕原如此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公共效劳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应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开展领域。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效劳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效劳、金融效劳及综合商务效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效劳。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展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
效劳能力。有专职的创业效劳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国家、市科技部门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方法的政策支持,无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在孵企业的标准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孵化器场所内注册、经营、纳税。
〔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开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照国科发火〔2021〕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