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和活的部分( 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 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 者,交纳 1%;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 者,交纳 %;800 元以上( 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 者,交纳 2%;1500 元以上( 税后) 者,交纳 3%。 3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 中的党员, 凡有固定收入的( 工资或补贴), 按照每月固定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8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 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 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1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