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58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下文是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 所称用户, 是指用热的单位( 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 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各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58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 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 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 采用先进设备, 做到方便用户, 利于管理。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 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 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58 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第九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条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后方可供热。第十一条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第十二条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室温应保持 18±2℃。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不同类型的供热设施出水和回水温度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第十四条供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尽职尽责, 秉公办事, 搞好服务,接受监督。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58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十六条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第十七条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加强对所辖供热设施的管理。采暖系统应符合供热技术规范, 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 防止跑、冒、滴、漏。(二) 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三) 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 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第十八条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 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第十九条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 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