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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法律性质的大学生就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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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实****法律性质的大学生就业论文
一、就业实****生法律身份的认定
大学生在就业实****期间的法律身份如何确定呢?能否看作是劳动者?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大学生实****期间劳动者地位否定说”,即认为大学生在就业实****期间不是适格的劳实****法律性质的大学生就业论文
一、就业实****生法律身份的认定
大学生在就业实****期间的法律身份如何确定呢?能否看作是劳动者?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大学生实****期间劳动者地位否定说”,即认为大学生在就业实****期间不是适格的劳动者。因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实****生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实质的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一方面,在实****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其与接收实****生的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对于参加就业实****的学生来说,他们的参加实****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所学知识和积累实践经验而没在乎是否有劳动者身份;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生显然不能同正式员工相提并论,他们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员工有着根本的差别,比如实****生在实****单位受到的待遇与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区别,待遇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工资,反之,实****学生或者实****学生所在的学校一般还要向实****单位缴纳一定的实****费用。用人单位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这一过程很难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思可能。另外一种观点是“就业实****生劳动者地位肯定说”,即认为大学生在就业实****期间是适格的劳动者。因为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实****生在实****期间付出了劳动,且已经超过十六周岁,其主体是适格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劳动权,而我国劳动法也没有明确排除大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实****期间的劳动权,因此大实****生在实****期间属于适格的劳动者,理应收到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实****种类繁多,比如教学实****这种实****是理论教学的延伸,实****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巩固课堂教学所学的理论知识,锻炼技能。这种实****的学生明显不是劳动者。但是,本文所讲的就业实****生理应列入劳动者范畴,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劳动权,只要具有劳动权利和可以承担劳动义务的公民就有劳动权。实际上就业实****生已经承担劳动义务,虽然形式上他们的档案还由其所在学校管理,这只是暂时的现象,不能作为排除其劳动者身份的理由。
2、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之外,但是,现在社会普遍不承认实****生劳动法保护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对该条文进行分析,该条并没有排除实****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首先,该条文只是说在校学****的大学生利用课余实践去勤工助学不能算作是就业。因此,应该明确区分大学生哪种实****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不视为就业的情况,哪些是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情形。其次“就业”与“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业的话就一定有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业。这正恰恰说明劳动法并没有将实****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3、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适格的劳动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适格的年龄,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事实上大学生的年龄一般都是在十六周岁以上的;二是具有劳动能力,既然在就业实****中实****生已经和实****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说明了单位已经初步认可了实****生的劳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