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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东迁 马腰拆迁赔偿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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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东迁 马腰拆迁赔偿条例.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6/20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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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东迁 马腰拆迁赔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区政府令第 10号《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已经区人民政府第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4月25日起施行。区长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规范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工作, 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实施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南浔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南浔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房拆迁工作。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公安、司法、交通、农林、财政、国税、工商、劳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迁相关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于拆迁安置的用地,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农房拆迁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拆迁批准文件的业主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人可以委托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在南浔城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生产、营业等证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上述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告的相关内容。第七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拆迁主体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产权属登记。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三)拆迁方案公告。拆迁人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四)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 由领导小组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