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添置。属于专项控购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购买;属于基建项目,应按基建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同子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拔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分工:财会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分类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分类登记收、发、用、存的数量和金额,根据在用、在库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卡);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办理领用、保管、清点等事宜。固定资产的帐卡应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必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凡不报的,一经查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分项和统一顺序编号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1、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应固定标明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不得任意变更,编号应与卡片编号一致。
2、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管理、使用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的,应坚持有赏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量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并上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以经营性获得的利润收入,应当纳于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一般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保持一致。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要组织一次有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的全面清查盘点。如发现盈亏、余缺、损毁,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卡记录,以保证帐卡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分类管理:
一、房地产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资料,分类、分项目、分单位立档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基本内容包括
1、房屋建筑物概况: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造时间、资金来源、建筑物价值等情况。
2、有关产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建基审批文件、土地证、房产证、协议书等。
3、设计施工资料:图纸,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等,基本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办齐全。
(二)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房产。
1、单位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分房小组提出方案交干部职工讨论后,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干部职工住房建筑标准,要严格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工作人员为50-7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为9()一120平方米。如有超标准的,其超过标准部分,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3、凡干部职工调离(含辞职、离职)本系统,必须在两个月退还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按规定加收房租费。(每平方米月租10元)。系统内调动,由单位及时调整住房。
4、离退体人员凡已领取回乡房屋修缮费和安家费的,从领取之日起半年内搬出原住房。超过时间不搬出秆,从超过之日起,按月加收房租费(每平方米月租10元)。
5、凡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有私人住宅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分配公房。已有私房而又占住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房。否则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月租。
6、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按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办理、但基层乡镇税所(站)不搞房改。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不能让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占用,不得随意出卖、出租、转让、借用、抵押。凡出卖、转让的按本(办法)的第十九、二十一条 办理。所得收入要用于房屋修建、不得挪作它用和私分或变相私分。
二、机动车辆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辆实行定编定量、严格标准、集中审批、分级管理,以确保税务征管、稽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