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 术职称评聘及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素质, 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范
必须经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凡未经 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私自报考者,单位不予聘任。
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评人员参评资格进行初审,报集 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一级评审机构进行评 审并发证。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由个人填写相关表册并提供相应评审资料。
(二)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和业绩考核,填写推荐意见,报送 集团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审查应按上级规定的任职资 格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三)集团公司各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权限范围内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并对参加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申 报,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第八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社会统招生,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期满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合 格,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
1、大专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继续从事本 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后,可认定为“助理”级。分 配在工人岗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只进 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 为“助理”级。
3、硕士研究生学历,分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见习三个月 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助理”级,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 工作满三年后,可参评中级。
4、博士学位获得者,分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见习三个月 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中级。
(二)参加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收 取评审费,评审费包括支付专家评审费、上级评审机构收取的评 审费和管理费、办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收取。
第四章
设岗管理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坚持评聘分开、专业对口、先设岗后聘任的原则。
(二)坚持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倾斜专业技术岗位和宁缺毋滥的设岗原则。
(四)坚持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岗位设置不同比例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设岗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专业技术职称设岗 率按管理人员定员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定。设岗比例:高级 15% 中级35%、初级 50%。
第五章 聘任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坚持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 则。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业绩、能力综合考核的情况, 可以低职高评、高职低聘,形成“能高能低、能上能下”的专业 技术职称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专业技术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对象必须在本专业或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因设岗所限未被聘任人员,可优先低聘。
第十五条 对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时,应优先聘任工程系 列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在设岗范围内,不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分别按以 下条件聘任。
(一)基本条件 担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 主义祖国,热爱煤炭事业,敬业爱岗,积极为本公司发展和创新 服务。
(二)员级技术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4、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三)助理级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被聘任满两年。
4、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5、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 工作。
6、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和具有处理本专 业技术工作一般难题的业务能力。
(四)中级技术职称应具备的聘任条件:
1、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 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2、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被聘任满三年。
4、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及思想政治工 作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5、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 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 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安全生产和稳定。
6、全面地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