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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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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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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八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从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地级以上市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颁证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八)出庭应诉;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解除实习关系应于7日内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非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理由要求解除实习协议,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由该律师协会收缴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六章 实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 除有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