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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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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1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引用标准
GB/
GB/
控制发芽条件
水分和通气
根据发芽床和种子特性决定发芽床的加水量。如砂床加水为其饱和含水量的
60%-80%(禾谷类等中小粒种子为60%,豆类等大粒种子为80%);如纸床,吸足水分后,沥去多余水即可;如用土壤作发芽床,加水至手握土粘成团,再手指轻轻一压就碎为宜。发芽期间发芽床必须始终保持湿润。发芽应使种子周围有足够的空气,注意通气。尤其是在纸卷和砂床中应注意:纸卷须相当疏松;用砂床和土壤试验时,覆盖种子的砂或土壤不要紧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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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发芽应按表1规定的温度进行,发芽器、发芽箱、发芽室的温度在发芽期间应尽可能一致。表1规定的温度为最高限度,有光照时,应注意不应超过此限度。仪器的温度变幅不应超过±1°C。
当规定用变温时,通常应保持低温16h与高温8h。对非休眠的种子,可以在3h内逐渐变温。如是休眠种子,应在lh或更短时间内完成急剧变温或将试验移到另一个温度较低的发芽箱内。
光照
表l中大多数种的种子可在光照或黑暗条件下发芽,但一般采用光照。需
光种子的光照强度为750-1250勒克司(Lx),如在变温条件下发芽,光照应在
8h高温时进行。
休眠种子和处理
当试验结束还存在硬实或新鲜不发芽种子时,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
行处理(详见表1)。
破除生理休眠的方法
预先冷冻
***处理
***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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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赤霉酸处理
双氧水处理
去稃壳处理
加热干燥
表2各种作物种子加热干燥的温度和时间
作物名称
温度,°C
时间,d
大麦,小麦
30-35
3-5
高粱
30
2
水稻
40
5-7
花生
40
14
大豆
30

向日葵
30
7
棉花
40
1
烟草
30-40
7-10
胡罗卜、芹菜、菠菜、洋
30
3-5
葱、黄瓜、甜瓜、西瓜
破除硬实的方法
a•开水烫种

除去抑制物质的方法
甜菜、菠菜等种子单位的果皮或种皮内有发芽抑制物质时,可把种子浸在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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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或流水中预先洗涤,甜菜复胚种子洗涤2h,遗传单胚种子洗涤4h,菠菜种子洗涤l-2h。然后将种子干燥,干燥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
幼苗鉴定
试验持续时间
每个种的试验持续时间详见表1。试验前或试验间用于破除休眠处理所需时间不作为发芽试验时间的一部分。
如果样品在规定试验时间内只有几粒种子开始发芽,则试验时间可延长7d,或延长规定时间的一半。根据试验情况,可增加计数的次数。反之,如果在规定试验时间结束前,样品已达到最高发芽率,则该试验可提前结束。
鉴定
每株幼苗都必须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要在主要构造已发育到一定时期进行。
在计数过程中,发育良好的正常幼苗应从发芽床中拣出,对可疑的或损伤、畸形或不均衡的幼苗,通常到末次计数。严重腐烂的幼苗或发霉的种子应从发芽床中除去,并随时增加计数。
重新试验
当试验出现下列情况进,应重新试验。
怀疑种子有休眠(即有较多的新鲜不发芽种子),,将得到的最佳结果填报,应注明所用的方法。
由于真菌或细菌的蔓延而使试验结果不一定可*时,可采用砂床或土壤进行试验。如有必要,应增加种子之间的距离。
当正确鉴定幼苗数有困难时,可采用表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在砂床或
土壤上进行重新试验。
当发现实验条件、幼苗鉴定或计数有差错时,应采用同样方法进行重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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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100粒种子重复间的差距超过表3最大容许差距时,应采用同样的方法行重新试验。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相一致,即其差异不超过表4中所示的容许差距,则将两次试验的平均数填报在结果单上。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不相符合,其差异超过表4所示的容许差距,则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第三次试验,填报符合要求的结果平均数。
表3同一发芽试验四次重复间的最大容许差距
(%显著水平的两尾测定)
平均发芽率
最大容许差

50%以上
50%以下
99
2
5
98
3
6
97
4
7
96
5
8
95
6
9
93-94
7-8
10
91-92
9-10
11
89-90
11-12
12
87-88
13-14
13
10/13
84-86
15-17
14
81-83
18-20
15
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