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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雷接地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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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总则)
作者:国家标准…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局    点击数:1235    更新时间:2005-6-3
总则
建筑防雷设计,应认真调查地理,地质、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各地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适用于新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电视塔、有爆炸危险的油罐的防雷设计。

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往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炸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l级或G-1级爆炸危险场所。第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级或G-2级爆炸危险场所。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同周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确定需要防雷的建筑物;;、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少雷区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按防雷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民用建筑物: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建筑物,如重要的国家机关、迎宾馆、大会堂、大型火车站、大型体育馆、大型展览馆、:,如大型百货公司、大型影剧院等,结合当地雷击情况确定需要防雷者;,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

第一、二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三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第一、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和第一、二类民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必装设防雷装置,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的措施。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台下列要求;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均应处于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内。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管道,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2m。
(如管道、电缆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1),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Sk1≥ h+(地上部分)
Sd1≥ h(地下部分)
式中:Sk1——空气中距离(m),
Sdl——地中距离(m);
Rch——避雷计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