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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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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ppt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8/16 文件大小:2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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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实施、解释与监督.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学
主讲人:徐在心的是:重要的不是宪法宣示了什么,而是宪法的实施!宪法如果不能在实际生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侵害,不能控制普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发挥其实际效力,再好的宪法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第六章宪法监督与解释
第一节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
监督与违宪审查常通用,指由专门机构特别针
对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情况通过特殊的程序所
进行的专门监督,其中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和政治性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宪而
进行的专业性监督。
二、宪法监督的范围
一是监督并审查国家立法的合宪性。
二是监督并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
三是审查并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四是审查并解决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
基本权利的问题。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模式
(一) 权力机关型
又称立法机关型、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由英国首先采用。
优点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等;缺点有缺乏连
续性和专门性等。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模式
(二) 司法机关型
又称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该制度的基础是“三权分立”,无司法独立,则无此制度。
优点在于,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密切监督之下,法院成为制衡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重要砝码。该模式是典型的事后审查方式,其片面性、间接性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模式
(三) 专门机构型宪法监督模式
这种模式有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
宪法法院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
奥地利在1920年建立宪法法院,率先确立此模
式。
德国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受理宪法控诉,兼具了议会模式和普通法院模式的优点。缺陷在于:影响因素较多且一审终审,致缺乏准确性。二是非民选机构来审查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致缺乏合理性。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此模式的优点在于政治地位高,权力较大能有效制止违宪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及时解决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政府制定的大量条例、命令却不在审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