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
《未成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人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1991年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2012修订,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分总则、分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
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1、总则
1)立法宗旨
2)制定依据
3)未成年人的权利
4)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责任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3条
6)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主体
1)立法宗旨
目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2、分则
1)家庭保护
2)学校保护
3)社会保护
4)司法保护
5)法律责任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2)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