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讲授内容: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陪审制度
第三节回避制度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
前沿问题探讨
课后思考题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一节合议制度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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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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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第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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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三)重审、再审的合议庭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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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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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活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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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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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陪审制度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陪审制度的功能:
第一,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
第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第四,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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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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