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各行政村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和报送。
第七条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是本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
区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本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同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科技、水产、农机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包、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转入方,可以直接向区产权交易大厅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产权交易大厅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出的有关证明;
(四)转出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产权交易大厅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经管、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