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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忽职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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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玩忽职守2
论玩忽职守罪
摘要:所有的犯罪都是对秩序的藐视,都会给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玩忽职守犯罪是公务犯罪的一种,不仅现实危害严重,从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来说,其带来的潜在危害更为严重。深入研究玩忽职守犯罪,以提高对该犯罪的打击效率,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的发生是本文写作的动机。
玩忽职守罪是公务犯罪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古今中外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把这种犯罪作为严厉惩治的对象。中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当前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建设正朝着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入,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正日渐成为影响政府形象、抵消经济建设成果和危害社会安定的负面消极因素,其危害性越来越严重。针对这种现状,我国对预防、打击玩忽职守罪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笔者在深入探析我国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上的基础上,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案例,阐述了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以期对我国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间接故意工作失误滥用
一、概述
玩忽职守罪是公务犯罪的一种,是刑法中渎职犯罪的代 1
表之一,也是整个犯罪领域中一类特殊的犯罪。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同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研究玩忽职守罪必须以正确界定什么是玩忽职守罪为基础和前提。界定这种渎职犯罪应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特征、构成条件等方面加以把握。
(一)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玩忽职守罪是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消极性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但也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表现为作为。
2、根据犯罪既遂形态看,多数法学家认为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3、从某种角度上说,玩忽职守罪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2
由于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在按规定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内,以职务名义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履行职责,这样看它都属于一种职务行为,而在此过程中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再结合行为人履行职务期间的主观的心理态度和客观表现,就能够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我国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破坏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犯罪客体是反映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正确认识本罪的客体,有助于认清其本质及社会危害。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其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 行为人实施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擅离职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对职责的要求,在执行职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而未尽职责的行为。表现为离职而不守,如对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布臵,不检查,不报告等。 3
第二未履行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在职而不守,如不执行命令和规章,不及时采取措施等。第三不正确履行职责。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但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表现为在职务活动中出现差错,或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决策失误等。
(2) 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声誉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
(3)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所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结果,在危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1997年《刑法》改变了原有的立法模式,形成了新的立法格局。对玩忽职守罪作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