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音乐课程标准与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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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课程标准》历史沿革
音乐课设计与教案表述
《音乐课程标准》2011版
国外先进教学法介绍
《音乐课程标准》
历史沿革
第一部分
(三)五四时期
(五)抗战时期
(四)民国政府时期
(六)新中国成立
(一)清末时期
(二)民国时期
一、《音乐课程标准》历史沿革
延时符
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史称“葵卯学制”。在其中的《学务纲要》中提到音乐教育,但音乐课程未正式列入课程设置中。
1907年3月8日,学部正式颁布《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学堂应开设音乐课(定为“随意科”),这是我国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规定将音乐课列入课程之中,主要学唱“平易单音乐歌”,课时未定。
1909年,音乐课在全国中小学堂正式成立。该年5月15日,学部规定在初等小学堂和中学堂开设乐歌课,这些课被列为随意科目。
课程设置
(一)清末时期(1840-1911)
延时符
1912年11月,教育部颁布《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音乐课(唱歌课)每周1课时,内容为“单音唱歌”和“简易之复音唱歌”。12月颁布《中学校令实施规则》,规定中学为乐歌课,每周1课时。
1913年3月,教育部公布《中学校课程标准》。规定四学年都设音乐课,每周1课时。第一学年教学内容是“基本练习、歌曲”,第二、三学年增加乐曲学习,第四学年是”基本练习、歌曲、乐器。
1915年7月31日,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令》和《高等小学令》。规定国民学校唱歌课是8门正式课程之一,小学唱歌课是12,门正式课程之一。
1916年1月8日,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要求第一、二学年每周4课时唱歌课;第三、四学年,每周1课时音乐课。
课程设置
(二)民国初期(1911-1919)
延时符
1923年6月4日,颁布《小学课程纲要》和《初级中学音乐课程纲要》,音乐课被列为小学、初中必修课,并将各级学校课表中的“唱歌”及“乐歌”统称为“音乐”。小学音乐课的课时战中课时的6%;初中的“音乐”与“图画”、“手工”合称为艺术科,设12学分,音乐课每周有2课时。
课程设置
(三)五四时期(1919-1927)
延时符
193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小学音乐课程标准》;11月颁布《初中音乐课程标准》。规定了“目标”、“时间支配”、“教材大纲”、和“实施方法概要”。
课程设置
(四)民国政府时期(1927-1935)
延时符
1938年8月26日,教育部颁发《改定初高中音乐图画每周教学时数》,将1932年的《颁布初中音乐课程标准》中的初中二、三年级的音乐课时数每周各增加1课时。
194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修正初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正式规定初中各学年教学时间均为每周2学时。此外增加了提倡课外音乐活动的条例。
1941年12月至1942年10月,教育部修订了小学课程标准,音乐课一、二年级每周各60分钟,三、四、五、六年级每周90分钟。
课程设置
(五)抗战时期(1935-1945)
延时符
课程设置
(六)新中国成立
1948年,教育部颁布《小学课程二次修订标准》,将小学一、二年级音乐、体育两课合并为“唱游”课,每周上课180分钟。
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和《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规定小学、初中和高一都开设音乐课。
1956年颁布《小学唱歌教学大纲》《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师范学校音乐教学大纲》(草案)。
1979年6月-1982年2月,相继颁布《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全日制五年制小学教学大纲》《全日制初级中学教学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