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
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
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名称】附件一: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
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监察员。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
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
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
【章名】第三章生产
第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条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
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
证书。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药生产地面站或
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
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
;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
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煤矿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获得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六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
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