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下简称本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1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