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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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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3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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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页码,1/2
    【标题】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6月08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08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
任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条  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督促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消防工
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系统、各单位均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明确各自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后应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责任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责
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动后应在30日内重新签订。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职责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二)城乡消防规划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保障消防资金投入,改善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加强现有消防队伍建设;
    (四)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和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训体制;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给予批复;
    (六)统一组织重大节日、重大社会活动和夏收冬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消防工作应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是: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应依法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证或执照。
    (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
道、消火栓等。
    (三)邮电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讯设施,保证消防安全信
息的及时传递。
    (四)教育、新闻、劳动、司法等部门,应把消防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经常进行宣传教
育,增加公民的消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