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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法局.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9 2015/4/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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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法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依据及细化分解执行标准
(共三十六项)
一、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宣传品面积(多块的合计,下同)在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宣传品面积20至50平方米的,对单位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三)宣传品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2000至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四)单位悬挂其他挂浮物的,按每件(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个人悬挂其他挂浮物的,按每件(处)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焚烧枝叶处50元罚款;
(二)焚烧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垃圾处200元罚款。
三、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
(二)张贴、涂写、刻画2处以下,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涂写、刻画2处以上,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处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