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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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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法规编号:
(86)化生字第1078号
颁布时间:
1986
制定部门:
化学工业部
法规内容: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11月24日   化学工业部(86)化生字第1078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
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
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
责人。其职责是:
,应立即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听取指示。
、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
挥工作。
、药品等的审批。
,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br/>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搜寻与运送。
、包扎,人工呼吸等。
、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
,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
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其职责是:
,调查中毒原因, 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
等。
、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
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
救。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
其职责是:
,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
,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地处理。
,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设 备 与 器 材
第七条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
靴等,存放在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
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设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
设备。
第九条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
品和器材。
第十条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