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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7/12/5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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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种特殊作业的管理,消除、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减少安全事故的产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荆门格林美公司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以及特殊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制度中所指的特殊作业包含以上五种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荆门格林美公司内部的涉及上述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4、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特殊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特殊作业应根据所进行的作业内容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后方能开始作业。
在强制管理区内进行的有可能产生扬尘的特殊作业除落实好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措施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离,防止粉尘进入生产系统。
,作业人员在未经生产单位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动用生产上使用的任何设备、设施。
,需接临时电源的特殊作业由工程部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搭接。
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在作业前必须共同检查作业当中所使用的工器具、防护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达到安全条件方可使用。
特殊作业必须在作业现场挂有醒目的作业内容及警示标志。
特种作业人中作业时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6、特殊作业具体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以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