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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临时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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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临时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qlsxc66 2017/12/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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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及管理有所遵循人事管理程序与规则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信用社(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一年以内),须聘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临时用工申请表”,并根据表中内容要求填写,由基层社(部)主任核准,呈报人事科审批。
第三条聘用限制
1、年未满18岁者不得聘用。
2、聘用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3、有经济问题或刑事前科案件者不得聘用。
4、临时驾驶员年龄已满50周岁、业务代办员年龄已满45周岁、退休人员留聘满3年的单位一律不再聘用。
5、身体状况不好者不得聘用。
第四条聘用
1、人事部门招聘临时用工,应由联社领导核准后聘用。
2、临时人员报到时,以人事部门出具审批表方可,但审批表由联社统一管理。
3、每位临时人员都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书”,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4、临时用工合同书中受雇临时用工须有一个经济担保人。
第五条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
临时人员工资按市联社《关于实施〈***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管理
1、临时人员受聘期间应自觉遵守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合同期间如临时人员因故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雇用单位,待核准后,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如临时人员违反农村信用社管理有关规定,雇用单位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因临时人员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经济担保人应承担经济担保连带责任。若临时人员擅离职守、违法乱纪、***受贿等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临时用工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雇用单位工作需要,临时人员愿意受雇,可在期满前半个月续订合同。
第七条解聘人员的待遇
1、自行提出辞职或违反信用社管理制度及工作不到5年(含)被解雇的临时人员不能享受任何补贴。
2、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因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或在本办法第三条雇用限制内的而被解聘的,但工作必须在5年以上的方可按工龄计算每年享受300元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联社人事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