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引导督促信用社和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信用社所辖网点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的违规行为和平利联社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
第六条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当对其所属的直接管辖网点进行积分。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并进行纠正的,不对网点积分。
第七条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除积分,但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第八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网点和个人,当事网点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九条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第十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稽核、案件调查、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十三条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第十四条员工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其所在网点同值积分。
第十五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对个人积分进行兑现,对积分最多的2至5名员工进行处理。次年积分从零开始。
第十六条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
(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为2—7分。其中:经济处罚金额50元至500元积2分;金额501元至1000元积3分;金额1001元至2000元积4分;金额2001元至3000元积5分;金额3001元至4000元积6分;金额4001元至5000元积7分。
(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8-24分。其中:警告8分;记过10分;记大过14分;降级16分;撤职20分;留用察看24分。员工被开除的,个人不再积分,网点应积分24分。
(三)、其他处理积分标准2-24分。其中:责令限期改正2分,责令书面检查3分,诫免谈话4分;通报批评2分;调离原岗4-6分;责令辞职、免职14-16分;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16-18分;缓聘19-24分;限期调离24分。
第十七条对轻微违规行为,应视其情节积分,单项分值为1-4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一个或数个违规行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给予数个处理的,应按照数个处理中最重的处理对应积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二十条对网点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作出的处理,不重复积分。
第二十一条员工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组织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