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讲意见证据规则
本讲重点
意见证据规则的内容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专家证人制度
鉴定人制度
意见证据规则含义
Mckelvey:“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上之事实,推论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法律上称之为意见,证人本于上述推论所作的陈述,称之为意见证据。”
Cross:证据法上的意见是“从观察事实所得出的推论”。
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亦即,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
理由基础
第一,就所证明的事实,证人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待证事实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非专家证人的意见显然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待证事实属于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由于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证人的意见又显得没有充分的相关性。
第二,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力。英美证据法理论将证人视为一种证据方法,其作用在于将其亲自体验的事实如实地提出于法庭;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作出推断或结论,则属于裁判职能,应当由陪审团(或法官)负责。
证人职能
裁判职能
意见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规则与传闻规则都是以证人证言作为调整对象,但二者调整的重点各不相同。传闻规则实质上是对证人提供证言的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当庭提供证言;而意见规则却是对证人作证内容的限定,即无论证人以何种形式提供证言,证人作证的范围一般应限于所感知的事实,不得就所感知的事实进行推论。
在适用时序上,一般首先适用传闻规则;只有根据传闻规则可以采纳的证据,才发生证人所作证言是否因意见规则被排除的问题。
传闻和意见
英国的莱特案(Wright v. Doe d. Tatham) 中,争议的问题是已故的立遗嘱人马斯登(Marsden)是否心智健全。那些主张他立遗嘱时心智健全的人提出了三封熟人写给他的信件(这些信的作者都已经死亡)为证据,并主张法庭应采纳这些文件,理由是:(1)因为写信的人关心商业事务,这可以表明写信者认为收信人是心智健全者;(2)因为在信中马斯登先生的行为表明他心智健全。但是这些证据被法院所不采,因为它不仅违背了传闻证据规则(写信者不能被交叉询问),而且也有违意见证据规则(写信者也是根据以往的观察所得出的推论而已)。
公众舆论意见
公共舆论意见通常也不具有可采性
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公共舆论意见可以证明
与血统或婚姻存续状况有关的事项。
官方记载证明某些古老的事项。
为了确定某种指称就是指的特定的人或物。
例如,诋毁性的描述
为证明公共权利或一般权利的存在。
例如,为确定遗嘱中所称的地界标志
为了证明好或者坏的品格。
意见证据的例外
第一,有关专家证人的例外,即一个具有适当资格的专家可以就他拥有相应专业知识且需要专家意见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第二,有关普通证人的例外,即作为表述曾亲身感知的事实的方式,一个非专家证人可以就那些不需要任何特殊的专业知识的事实陈述其意见。
专家意见的例外
基础:借助其专业知识,专家有能力就特定事项表达意见,且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而且,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该专家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以供事实裁判者在对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使用,缺少这些帮助,事实裁断者将无法对此作出裁断,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
专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环
专家和专家证人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对“专家”的解释:“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或女人),或者掌握有从实践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
美国法律辞典“专家证人”条目:“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