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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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
1)的规定。附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
(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
(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点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条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二)。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