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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ppt

上传人:xiang1982071 2017/12/17 文件大小:1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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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1998年12月,A厂与B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B厂在99年供应A厂电机600台,单价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B厂与A厂协商提高价格,双方又于99年7月达成协议:B厂自8月至12月供给A厂电机400台,单价提至219元;交货期限为8月15日前40台,8月31日前40台,9月至12月每月80台,总价87600元;交货方式:A厂在接到B厂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代办托运;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违约金。 协议生效后,B厂于8月28日交货40台,A厂
已付款;9月份B厂未交货,A厂派人催货,B厂答复要到10月15日有货,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10月14日,A厂再次催货,B厂提出,因原材料涨价,每台电机要涨到330元。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元提货,但B厂又提出要到10月26日交货。经双方协商由A厂给付赶工费200元,A厂才得以在10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此后,A厂以B厂没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于到货后次日向B厂发电,要求B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分析:
从案情介绍看,B厂行为构成履行迟延。由于履行期间原材料不断上涨,B厂对第一份合同中所定的电机价格提出变动尚属合理。但在双方达成第二份协议后,B厂在可以预见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的情况下,有意拖延履行时间,以期获得更高的电机价格,此时的履行迟延已属恶意。因为第二份协议已考虑了原材料涨价情况,迟延履行无非是为了获取额外利益。第三份协议的订立可认定为乘人之危。由于B
厂一再迟延履行,使A厂陷于越来越紧迫的生产急需中,而B厂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A厂利益,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可以认定第三份协议无效。
由于第三份协议无效,A厂可拒绝按新价格付款,但无权拒绝付款,且有权要求B厂按第二份协议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案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合同,规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住宅三间。工程由原告设计,被告按图施工,并包工包料。工程在六个月内交付验收。价款若干。被告签订合同后即动工。被告为节省开支,花低价买进廉价材料代替合同规定的优质材料。为了赶在雨季来临前完成工程,被告抢进度,对工程中的许多质量问题置之不理。工程后完成交付使用,原告入住后一个月内该住宅即倒塌,原告被砸成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经验证,事故主要由于被告偷工减料和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同时违法乱纪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赔偿工程损失、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原告抚养的亲属的生活抚养费。
案例:
甲向乙电话购买一台电视机,并以信用卡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约定,乙方于某日某时送货上门。乙按时送至时,甲却因车祸而住院未归。乙等候半小时以后离去,回店途中遭遇车祸,电视机全毁。
请问:
(1)甲是否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
(2)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支付剩余价款?
分析:
(1)不可以。(2)有权。
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但是,乙在回家路上遇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乙本身没有过错。因此,甲不能要求交付电视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此分析有矛盾)
第十九章思考题案例分析
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要约,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差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需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问:
(1) 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承诺?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