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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槽车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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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槽车安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槽车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汽车槽车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
罐车充装和卸料作业规定
充装前的检查罐车在每次充装前,充装单位要有专人对罐车进行认真检查,遇到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充装。
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有效期超期者;
罐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规定不符,或者漆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者;
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者及安全装置和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外表面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罐内留有 MPa 以上的余压,且未判明罐内残留的介
质品种类者;
罐内残留液化气体质量不明者;
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汽车罐车的行驶或制动部分超期未检修者;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汽车罐车没有产品合格证,检修记录文件等。汽车罐车除上述情况外,如有下列情况,亦不准充装。
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车辆无公安管理部门或交通监查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或行驶证明者;
汽车罐车上没有防护器和用品者。
罐车的充装
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量充装。充装时必须用地磅秤、液面计、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进行计量, 其计量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准确、可靠。
汽车罐车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底盘所允许的承载能力或汽车的允许满载总质量。
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时,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不得泄漏。充装过程中,罐车内的液化气体不得向大气排放,应有回收措施;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充装后的检查汽车罐车充装完毕,应进行下列检查。
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质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气相、液相阀门加盲板;
关闭压力表座阀门和紧急切断阀;
检验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检查汽车罐车罐体内的压力;
汽车罐车每次充装都应作详细的充装记录,按规定表格认真填写,并有充装者、押运员和复验者签字;
汽车罐车充装、卸料作业安全要求汽车罐车运到厂(站)、用户后,应及时将罐内的液化气体卸掉,卸
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固定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灌瓶。卸液后, 罐内应留有 以上的余压。卸车完毕,应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相、液相阀门加上盲板。
汽车罐车在充装、卸液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采取可靠的防止溜车措施,车辆应加固定块,严防溜车。
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管道内应排尽空气。对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液氨及其他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压液。

车罐车起运前应与充装、卸料值班人员联系,检查确定汽车罐车已经
卸除接管,处理完毕,符合起运条件,经装卸操作人员同意方可起运。在充装或卸液过程中,如发现液压异常、泄漏或出现其它不安全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充装和卸液。充装所用的胶管必须是具有合格证的耐压胶管,其接头处必须有牙型。装有紧箍铁板,并用螺栓紧固,采
取防止接头脱开和泄漏的可靠措施。充装、卸液时,操作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毒面具,以防止一旦发生泄
漏等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安全地进行处理。凡遇下列情况,应禁止装卸作业:
①装卸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内压力异常时。
汽车罐车的运输汽车罐车必须配备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并随车携带有防毒面
具。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应熟知液化气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公路运输安全知识和有关规定。熟知汽车罐车的结构、性能及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并会正确使用防毒面具。押运员和驾驶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
汽车罐车行驶时,要严格遵守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 严禁违章超车。汽车罐车行驶时,不准拖带挂车,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随车搭乘。通过隧道、涵洞、桥梁时, 必须加强观察,注意标高,限速行驶。汽车罐车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的允许,不得驶经繁华市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