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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培训
目录
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体检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受益人与受益权
保险金的继承
被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及其他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逆向选择。02年修订的保险法,此处同意为书面同意,09年修订时改为同意。但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因此司法解释三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操作性。
一、同意的时间
司法解释三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二、同意的方式
书面留字
口头留声
视频留影
数据电文
书面、口头、行为、默示
常见情形(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三、同意的撤销
方式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
法律后果
认定保险合同解除
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实践中,一般通知代理人。
四、同意的审查
主动审查原则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
五、未成年人死亡险
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司法解释三第6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问:
?
,这里的父母是指?
单某与某寿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单某自2002年3月进入某寿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单某作为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先后与郑某、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该8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郑某、王某的儿子郑丙和女儿郑乙。截至发生退保纠纷时,郑某、王某累计交纳保费516391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2008年10月,单某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王某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故要求退保。同年12月,郑丙、郑乙共同向保险公司作出声明,表示涉案保单上并非其亲笔签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涉案保单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于2009年2月1日与郑某、王某、郑乙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元(已缴保费516391元-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郑某、王某自愿承担20000元)。基于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
根据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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