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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洋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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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洋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7/12/18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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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洋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城区洋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省市区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农产品生产者要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和监管技术人员的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布局,禁止在不宜生产区从事农产品生产。
三、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经营者坚决不销售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投入品,不销售或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其他投入品,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遵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始终坚持采收、销售安全间隔期满后的农产品。决不生产和销售农药等投入品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和销售档案,认真自觉做好记录工作,详细、全面记载每一次农事操作、收获、销售记录,特别是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做到不漏记,并将生产档案保存两年以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五、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包括封存、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
六、所生产农产品上市前5—10天,必须报告当地农业管理部门,服从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或持其所开具的产地证明才能上市销售。农产品生产者有义务监督检查本质量安全编码内农户和周边农户的农产品生产,对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在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药的有义务向上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举报。
七、规范贮藏收获农产品,防止贮运过程中污染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安全质量法》以及《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文件精神,加强我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监管站人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分管的工作认真进行监管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时要规定上报,接到投诉的人员是相关投诉解决的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4、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办理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5、打击报复投诉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宿城区洋北镇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制度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是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为保证能生产出优质农产品,我镇将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监测。
1、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2、监管范围:本镇区域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监管,并上报监管情况,请求上级部门每三年对生产环境进行一次检测。
3、监管重点: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及划定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等。
4、监管内容及要求:(1)严格监管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源。在安全农产品产地及外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任何产生污染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污染的生产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且对产地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2)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或灌溉水体;严禁在农产品产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残留农药。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5、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
6、镇监管站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监测结果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政府同意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
7、发现问题:对于严重环境问题,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宿城区洋北镇农业投入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