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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14章+继承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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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14章+继承权.ppt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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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继承权
学****目标:本章是关于继承法律制度的介绍。包括继承与继承法、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五节内容,重点是遗嘱的效力和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难点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以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应用。
知识目标:了解继承和概念和特征;熟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掌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以及遗嘱的形式、遗嘱有效条件和遗嘱的执行的法律规定。
能力目标:应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继承权纠纷,依法保护自然人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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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继承的财产的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的法律后果是财产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即由继承人无偿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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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的基本原则

(1)被继承人不分性别具有同样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
(2)自然人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因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均等。
(4)代位继承时男女双方都有代位权。
(5)配偶之间任何一方先于对方死亡,不仅有权获得遗产,而且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以性别不同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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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互济的原则
(1)法定继承中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遗嘱继承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5)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使自己生养死葬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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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只有“有扶养关系”才能相互继承遗产。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则少分或不分。
(4)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6)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7)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只有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才有权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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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继承法1985年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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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取得,包括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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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依法失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是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不是基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以下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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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行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包括自然死亡(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如果若干人死于同一事故的,应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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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