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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案〔20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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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案〔20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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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案〔2015〕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粤府案〔20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长朱小丹
2015年1月21日
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和推动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生活垃圾的产生,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未纳入处理范畴,已经对生活环境、饮用水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危害。为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并有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通过立法,推动科学规划综合处理生活垃圾,从源头减少垃圾终端处理量,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率,并保障处理运作经费,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一是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无害化处理、减量化、资源化问题日益突显,仅靠终端环节以及单一的垃圾填埋、焚烧处理,难以适应新的要求。二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简易填埋垃圾的做法,缺乏相应的防渗漏措施及垃圾渗沥液处理设备,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容易造成土壤、河流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并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
三是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健全,各级政府财政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投入资金不足,不利于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四是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垃圾监管责任的追究措施。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44号);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57号)。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九章八十条,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一)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治理原则和相关单位责任。
一是第二、第三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的范围,生活垃圾的治理原则,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二是第四条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三是第五、第六、第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各类媒体的宣传责任。四是第七条明确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五是第八条规定了垃圾产生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定了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规划编制机制。
一是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目标。二是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专项规划的制定、期限和具体内容。三是第十四条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四是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县(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依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是第十六条对规划统筹提出了要求。
(三)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使用要求。
一是第十七条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原则。二是第十八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垃圾处理设施报建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三是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处理要重点发展焚烧发电方式,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方式,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方式。四是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垃圾收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提出了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规范了简易填埋场和临时堆放点。五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必须报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六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存量垃圾治理及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
(四)建立了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
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二是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提出了生产减量与生活减量要求。三是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减量工作。四是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业废料、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