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和县长道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和其他集镇,但县政府驻地镇(汉源镇)除外。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范围内因小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小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内的小城镇规划应服从县城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镇(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审核镇(乡)编制的小城镇规划,负责小城镇主要路段、临街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三) 负责对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四) 依法查处违章建筑。
(五)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镇(乡)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小城镇的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
(三)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四)负责小城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六)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中心镇设置派出分支机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直接管理本镇(乡)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便捷、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政府在招商引资、户籍管理、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经营者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推动小城镇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小城镇规划是指导小城镇建设的依据,所有小城镇均须编制规划。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依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专业规划相协调。承担编制小城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小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年限一般应与当地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年限相一致。
第十一条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编制。
小城镇总体规划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小城镇规划一经批准,由镇(乡)政府公布并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小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