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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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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颁布,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
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71号)第六条第三款:“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二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6.《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二条的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四条第二款:“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部门规章
1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