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设计标准
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design for urban public building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配建标准 6
办公建筑 6
商业服务建筑 7
科教文卫建筑 8
市政公用建筑 11
交通站房建筑 11
5 设置要求 13
附录A 城市公共建筑性质分类表 14
附录B 公共建筑人均面积指标选用表 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20
条文说明
1 总则
为指导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公共建筑均应执行本标准。县级以下城镇的公共建筑规划与设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按照城市设防类别和公共建筑类别分类控制。城市设防类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县级城市(区),其中省会城市单列。
城市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术语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
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 一般规定
本标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市政公用建筑、交通站房建筑等共五大类。其中:
1 办公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
2 商业服务建筑包括大中型商场、市场、专业服务商店、旅馆酒店建筑;
3 科教文卫建筑包括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会展建筑、公共文化建筑、公共娱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公共媒体通信建筑等;
4 市政公用建筑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独立建筑;
5 交通站房建筑包括城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场站的站房建筑设施。
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的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
具有混合功能的公共建筑,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功能分区面积指标,其配建人防工程为各类功能分区配建相应的人防工程面积之和。本标准包含范围以外的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可参照相近功能的公共建筑执行。
按本标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小于8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不宜配建人防工程,宜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
公共建筑配建人防工程在规划设计成果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包含公共建筑时,应确定配建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并统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中,其配置内容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规划图则中应包括人防工程配置内容;
2 各类公共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中,并对规划单元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行汇总;
3 城市公共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人防工程技术指标和设计布局。
4 配建标